近日看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署松在关于国有银行改革的演讲中的一个故事,说的是某国有银行聘请了一个英国的金融专家作为独立董事,他非常尽职,参加公司治理的各项重要会议,但是有一个会议他是不能参加的,就是公司党委会。他认为公司党委会讨论的事项对公司发展非常关键和重要,就说想参加党委会。但是我们的国有银行经过研究之后,说他不是党员,因此不能参加。他就建议能否做一个折中,他的朋友是英国共产党党员,是不是可以委托他参加,或者自己加入英国的共产党,再来申请参加。这个故事乍一看,觉得很好笑,但认真思考后,认识到这实际上就是当前国内经济领域特别是国有资产管理领域正在探索、研究和实践的一个热点问题,即在现代企业制公司尤其是国有控股公司中如何有机协调融合党组织与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自己对这一深邃问题的思考和认识。
一、企业党组织与法人治理架构共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我国正在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的聘任制度。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并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 这表明企业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需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建立有利于企业竞争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经理层三个层次所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被明确认定为现代企业制的核心。
以上结论是否就要一概否定企业党组织在公司中的政治领导作用呢?新《公司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委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十九条要求:“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的这些规定,明确了党组织合法的与法人治理结构共存。企业党组织与法人治理架构共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企业党组织与法人治理结构相互融合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然选择
党的十六大之后,在经济界掀起了探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问题的高潮。在国有企业的具体管理实践中,如何有效合理地发挥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和政治核心作用,使其推动公司治理成为一项特色的优势,更是一个最具吸引力的焦点问题,也是近几年来一直在考验国内学者、决策者和实际操作者共同智慧的问题。
目前学术界已经基本达成了共识,认为党组织是国有企业重要的治理主体,这与我国的国体、政体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符合,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应扬弃它,而是要接受、适应和完善这种制度。公司党组织和公司法人治理作为二种不同的制度安排共存于一个企业,可能发生运行方式的制度冲突。为了不让二者之间的冲突构成企业生存发展的滞障,科学设计优良制度促使二者的相互融合就是必然选择,通过相互融合达到共生存、共进步、共发展的和谐统一。笔者认为这种思路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合理可行的,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党组织与法人治理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
企业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按照党章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其主要任务是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长期发展。
而法人治理结构本质上是平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各方面的权力,并实行相应的激励与制约机制,其目的在于避免企业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促使企业获得长远的发展,维护股东和社会的权益。
因此,党组织和公司治理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它们只是在机构设置、具体运行方式上有各自的特点和存在差异。只要协调好二者的关系,这两种制度安排完全可以共存于企业,并达到荣辱与共的境界。
(二)党组织与法人治理相互融合的优势:
从众多国有企业的实践来看,党组织与公司治理共存于同一企业,可以为企业带来以下优势:1、通过党组织的工作,企业坚持了社会主义方向,坚定了工人阶级的信念;2、党组织的职责弥补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足,在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中,加强了对企业的监督和约束;3、党组织也是一种监督力量,可以对企业领导人形成监督和制约;4、党组织的作用发挥的好,能够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的。
(三)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当中已经有着许多的成功经验:
许多国有企业经过改制与转型,并没有削弱党委组织的作用,而是在实践中探索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例如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在运行公司法人治理的制度框架下,提出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围绕中心,服务群众,维护大局”,充分挥发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要让党组织发挥其它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宝钢的党组织采取通过党委中心组学习的方式参与企业重大决策。两种制度的有机融合给宝钢带来了巨大活力,推动其发展成为了国内乃至全球钢铁行业的龙头。首钢集团、武钢集团等大型国有企业,其党建工作与公司治理的相互融合也是十分成功的,这就充分地说明了企业党组织与法人治理结构相互融合是可能的和可行的。
三、企业党组织与公司治理相互融合的模式
经过一个阶段的理论和实践的探索,我国对于企业党组织与公司治理的融合模式,总结出不少有益的形式,笔者认为以下几种最具有代表性,值得参考借鉴:
(一) 交叉任职
交叉任职主要是指党组织成员进入董事会的做法。一般来说,交叉任职的形式包括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副董事长或副总经理,党员董事长或总经理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或副书记还可以兼任工会主席等等。
(二) 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实际上是党委会与董事会分权体制下的一种平面的联合。实行这种制度的企业,党委会和董事会的权力主体地位平行,分工明确。一般来说,在联席会议制度下,党组织成为企业的独立组织,党务人员从事专职的党务工作,党组织成员和董事会成员是两套不同的人马。
(三)一肩挑
一肩挑模式是指党委书记兼任董事长或总裁的设置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党委会和董事会或者经理层高度重合,党委组织和公司治理融为一体,决策程序不会因为不同的制度安排而受到影响。这种模式一般为改制后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所采用,这些企业一般来说有着良好的党建基础,同时又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建立了比较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四、结束语:
企业党组织与公司治理需要实现有机融合,但其模式并非一成不变,而应综合根据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认知水平、发展战略等各种因素来精心打造。笔者认为,省内交通系统内的各个企业,尤其是已经改制的公司,应该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地思考和研究这个问题,进一步加强党组织的建设,进一步加强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并使其成为推动公司治理甚至全面经营管理工作的一项特色优势,为实现江西交通又好又快发展凝聚人心、集聚力量、做出贡献。